深财购〔2007〕9号
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各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本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在组织采购项目评审时,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精神要求,在满足采购人需求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选择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采购文件中应当进一步公开载明并细化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等相关评审事项,进一步严格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切实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深财购〔2005〕5号)第十七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如因特殊情况需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必须事先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在计算汇总得分时,应当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深财购〔2005〕5号)有关规定,每个投标供应商的总得分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汇总分确定,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并在采购文件中公开载明计算方法。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价格 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