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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教学科研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9-27 11:05  

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等重要文件精神,更好地支持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发展,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经市政府批准,现制定相关措施,进一步完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教学科研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改革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纳入我市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二、纳入改革的教学科研设备类项目范围

  本通知所指教学科研设备类政府采购项目,包括:“A1019教学设备”、“A1066科研仪器设备”、“A1020实验室设备”,以及“A0704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三、政府采购管理改革的举措

  (一)开放政府采购组织主体选择权。

  1.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250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设备类项目,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自行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2.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预算金额在250万元以下,用于教学科研的高性能笔记本电脑、高性能台式电脑和服务器,如政府集中采购平台不能满足需求,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以自行采取网上竞价等方式采购。

  3.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自行组织或者自行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规定执行,不得规避政府采购法定流程。对教学科研设备以外的项目,仍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采购。

  4.上述采购项目由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部门预算中编制自行采购预算;如已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的,由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中编列“自行采购”计划。

  (二)依法自主选择政府采购方式。

  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50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设备,财政部门不再审批采购方式,由采购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公开招标、网上竞价、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1.选择公开招标、网上竞价、公开征集供应商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2.选择推荐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自行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严格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挂网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集中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全面取消政府采购进口审批。

  教学科研设备原则上应采购本国产品。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参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教学科研类设备控制、允许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深圳市检验检测类设备控制、允许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深财购〔2016〕21号)的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全面取消审批,改由采购单位自行审核。

  1.采购允许类进口产品清单范围的产品时,视同已取得进口产品备案,不需再组织专家论证,可直接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控制类进口产品清单范围的产品时,一般应购买国内产品,如情况特殊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由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必须为本单位以外的专家,专家名单及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采购未纳入清单范围的进口产品时,应自行组织专家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名单及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

  2.采购文件应明确“经采购人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仅表明进口产品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不限制潜在的同类国产产品参与竞争,不得对国产产品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对不同来源或不同品牌的进口产品实行差别待遇,不限制或者拒绝符合要求的国产产品中标(成交)”。

  3.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集中将进口产品采购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优先安排政府采购绿色通道。

  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采机构)或者代理机构采购教学科研设备时,在项目名称注明“教学科研设备”,集采机构和代理机构将其纳入绿色通道,实行专人负责,优先安排项目标书制定、优先安排评标场所、优先安排质疑和复议处理,在采购组织流程上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五)加快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

  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25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采购项目,符合法定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教学科研设备”,财政部门予以优先审批。

  (六)自主选择评审专家。

  1.开放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权限。将我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的抽取权限向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放,充实相关项目自行组织采购的评审专家数量,确保项目评审的公正性。

  2.授予库外专家选择权。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教学科研设备采购,可在我市政府采购专家库外自行推荐和选择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审活动结束后,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集采机构或者代理机构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四、加强内控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单位内控机制建设。

  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建立岗位清晰、职责明确、权责对等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理顺政府采购环节,严格控制科研项目资金范围,加大教学科研设备采购管理力度。尤其在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环节,应切实履行采购单位主体责任,确保项目质量和采购效率。

  自行组织采购活动时,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具备政府采购专责机构和场地,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招标能力,内控制度健全,配备与采购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采购人员。应不断提高人员的专业水平及采购活动组织能力,保证采购活动依法合规、有序高效。

  (二)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5]19号)的规定,自行或者由集采机构、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网站等渠道,对教学科研设备项目(涉密项目除外)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情况予以全面公开,保证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三)依法处理质疑和举报。

  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遇到供应商质疑或举报的,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遇到供应商质疑或举报的,由代理机构会同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四)进一步规范进口论证程序。

  1.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采购控制类进口产品和清单范围以外的进口产品时,应自行组织专家论证。论证专家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可包括1名法律专家。论证专家应熟悉拟采购的进口产品,且不得参与该进口产品的采购评审工作。所邀请的法律专家应当具备律师执业资格或者是本单位法律顾问;所邀请的技术专家应当具备拟采购进口产品所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2.在组织专家论证时,应预先提出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相关理由应当包括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产产品的技术指标、性能描述及优劣对比等。

  3.论证专家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论证,填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见附件3),并签字确认。其中,法律专家判定拟采购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技术专家论证申请理由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4.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采购文件、评审情况和项目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专家出具不实进口产品论证意见等,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健全全过程监督检查机制。

  财政部门将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自行组织教学科研设备采购以及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纳入信息公开检查和代理机构年度检查重点;对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项目纳入集采机构年度考核和采购单位绩效监管重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采购单位、集采机构和代理机构的责任。

  (六)实施采购结果评价反馈。

  建立教学科研设备类项目财政资金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反馈机制,充分发挥结果评价的引导和约束作用;采购评价结果将反馈至项目评审、预算申请和资产管理等方面,形成政府采购闭环管理。对资金使用不当或者效率低下的,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和约谈,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本通知有效期二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关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政府采购政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专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高等院校一览表

        2.深圳市科研机构一览表

        3.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7月7日

 

附件【附件1深圳市高等院校一览表.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2深圳市科研机构一览表.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3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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