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规〔2018〕2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充分发挥采购人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就做好2018年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采购人、招标机构应当依法规范招标程序,提高采购效率。
(一)遵守时限要求。采购人应当尽早启动采购程序,严格遵守采购计划申报、采购文件确认、采购结果确认等各环节的法定时限要求,按进度支付项目款项。
(二)规范需求管理。采购人、招标机构应当规范采购需求管理,按本通知要求合理细化采购需求,扩大市场竞争,避免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程。
(三)善用快采渠道。采购人、招标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电商供货、预选采购等快速采购渠道,解决公开招标周期长,一事一招效率低的问题。
(四)提高决策效率。采购人应当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建立采购专职机构,健全采购内控制度,实行分层分级管理,提高采购决策效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教学科研设备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五)强化专业化管理。招标机构应当强化专业化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履职能力,促进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二、努力实现物有所值
采购人、招标机构在组织实施采购时,应当朝着实现物有所值目标努力。
(一)合理设定招标限价。采购人可以根据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情况,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二)完整明示采购需求。采购人、招标机构应当尽可能完整、详细地明确采购需求,以便于潜在供应商作出合理的估算和报价。
(三)切实加强履约管理。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管理,将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作为后续项目招标的评审因素。
(四)着力加大公示力度。采购人、招标机构应当加大采购公示力度,推动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通过公示加大竞争,通过公示促进规范。
(五)严格审查不合理低价。招标机构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做好项目评审工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三、建立规范透明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机制
(一)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预算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以及涉及重大民生、重大改革、社会稳定、城市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项目,对于项目的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选择等事项,采购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由本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者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策。
(二)明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采购人应当明确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者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编报、采购活动组织实施、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询问和质疑答复、结果评价以及与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的业务沟通和衔接等工作。
(三)指定政府采购专职人员
采购人应当指定本单位政府采购专责人员,协助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组织政府采购事务,实施自行采购,提出政府采购决策建议,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事务。
(四)制定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内部岗位之间,应当根据业务流程及职责权限,建立协调制衡机制。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定期轮岗。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建立协同监督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开展。
(五)履行政府采购公示义务
采购人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内部办公系统或者公告栏公告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信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深圳政府采购网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3天。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四、执行约束有力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
(一)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1.完整编制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汇总本单位内部采购需求,提前做好需求论证和市场调研,编实、编准、编细政府采购预算,减少预算调整及资金结转。需跨年支付的项目,采购人在编报项目预算时,既要填报项目总规模,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总规模下达政府采购虚拟指标,给采购人用于招标;也要按照支付计划编报各年度实际需支付的金额,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支付计划分年度下达政府采购实际指标,给采购人用于支付。
2.严禁规避集中采购。采购人不得分拆项目、规避集中采购。以下情形属于分拆项目、规避集中采购: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未申报集中采购;达到竞价金额标准的同品目项目分次申报采购计划,规避竞价;能向一个供应商采购的项目进行分拆,分拆项目金额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不得将250万元(含)以上的同类教学科研设备类项目,拆分为若干个250万元以下的不同项目。
3.正确选择采购品目。采购人在编报采购项目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选择正确的采购品目:
一是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分开编报采购预算,选择相对应的采购品目;同一招标项目中含有不可分割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以占比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和品目类别。
二是硬件采购与软件开发分别编报采购预算。制服、被服类项目设计与生产制造分别编报采购预算。家具类项目监理与生产制造分别编报采购预算。成品软件按照货物采购编报采购预算。
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四是实行电商供货、预选采购的项目,应当选择相对应的具体采购品目,才能进入电商下单或者预选采购实施流程。
招标机构受理采购申报时,发现采购品目选择错误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将采购计划退回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中撤销采购计划还原指标,在项目库调整品目后重新编报。
(二)严控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预算调整规则和项目库调整程序执行。
(三)加快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1.尽早启动采购活动。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采购人应当统筹规划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抓紧细化采购需求,督促采购需求部门和招标机构尽快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活动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程序,加快资金支付进度,确保采购活动规范高效。政府采购预算尚未批复的项目,如确有必要,可向财政部门申请提前下达政府采购虚拟指标,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2.及时申报采购计划。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购人应当在2018年6月30日前申报采购计划;年中追加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在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采购计划。所有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申报计划时间不得超过2018年9月30日,年中追加的采购项目申报计划时间不得超过财政部门明确的年终结账日。采购计划下达后,采购人应当在3个月内(3个月晚于年终结账日的,在年终结账日前)向招标机构申报采购需求,否则采购计划将由系统自动退回。
3.确保采购衔接到位。具有延续性的服务类或者工程类项目,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申报计划启动采购,以确保前后合同衔接到位。若因客观原因,预计原合同到期后可能无法衔接,出现“过渡期”的,采购人应当在原合同到期前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过渡期限和相关要求。因采购人未提前启动采购等主观原因,出现“过渡期”的;或者已出现“过渡期”,但未在原合同到期前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的;或者“过渡期”在6个月及以上的;财政部门将根据《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采购人予以通报。
五、依法合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一)规范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1.计划名称。通过简洁的文字体现项目内容,不得带有品牌、型号和规格等有市场倾向性的表述,不出现“费”等字眼。
2.采购方式。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自行采购等方式中,选择与项目相对应的方式。预选采购(含电商供货)项目,无论项目金额大小,采购方式均选择公开招标。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或者经财政部门批准,由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转为自行采购的,采购方式选择自行采购。延续合同项目、采购计划勾对项目,选择本项目首年采购时所采取的采购方式。
3.采购项目类型。在正常、资格标、采购计划勾对、延续合同、提前采购等选项中,选择与项目相对应的类型。资格标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一元采购计划”,类型选择“资格标”。上年提前采购,本年需要支付的,选择“采购计划勾对”。长期服务项目,需对第二年或者第三年服务期进行支付时;或者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的“过渡期”项目,需要进行支付时,选择“延续合同”。本年提前采购下年项目,选择“提前采购”。
(二)准确细化政府采购需求
1.采购需求应当完整全面。在前期需求论证的基础上,采购人应当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需求,详细确定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实现目标或者功能、工程量清单以及具体要求等,包括满足项目使用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质量等要素,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文件确认后,采购人不得提出修改。
2.采购需求不得限制竞争。采购需求描述应当依法合规、详细客观、清楚明了、含义准确,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指定性的描述、暗示,不得照抄或者引用产品规格说明书,不得设置与项目无关、与项目关联性不强、与项目复杂程度不一致的资质要求。采购人应当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和制止公共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的要求,不得通过控制历史数据或者历史研究成果的方式限制竞争。精简供应商材料要求,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供应商书面承诺、信用记录查询及社会监督等方式查验的,可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证明。招标机构已制定采购需求模板的项目,采购人原则上应当根据模板研提采购需求,招标机构要依法核查,尤其是医疗设备、实训设备、物业管理以及国际招标等项目。对于采购人提出明显倾向性需求的,或者采购人与招标机构在采购需求方面不能达成共识的,或者采购人需要突破模板设定采购需求的,招标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处理。
3.投标文件需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将技术规格偏离情况作为评分要素的项目,不得再将参与评分的技术参数设为废标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要求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并作出细化规定,对不满足要求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三)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方式
1.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价、跟标采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依法申请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符合《采购条例》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一条情形的,采购人可在项目采购前,按照以下要求向财政部门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一是采购人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资料不全的非公开招标申请,财政部门不予受理。采购计划编号应当在申报有效期内,所推荐的供应商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的名称相一致。
二是根据《采购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对非公开招标项目(涉密或者应急项目除外)实行审核前公示制度,采购人在申请材料中应当同时提交《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征求意见公示表》(下载地址:http://www.zfcg.sz.gov.cn/)。经公示有异议的,由采购人针对异议事项答复有关供应商;供应商对答复不满的,由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三是根据《采购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涉密项目申请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当先报保密机关对涉密项目进行认定。
四是无预算规模或者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正在实施或者已实施完毕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受理非公开招标方式或者自行采购的申请。
五是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由招标机构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批。经招标机构审核,采购需求没有倾向性、限制性和排他性条款的,在公开招标失败一次后,即可申请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教学科研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7〕30号)执行。
非公开招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采购人所提供的情况、依据不真实造成质疑投诉或者引起社会反响,或者是被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审计部门问责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正确选择招标平台。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和材料,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投标。
未在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无论资金来源,均应当在市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集中采购;未在市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进行招标或者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相应款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
建设工程中的代建服务商招标项目,预算部门应当按照深府〔2015〕73号的相关规定,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确因项目情况特殊,需要在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是预算部门应当在采购前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安全评估、环境评估等前置工作;二是变更招标平台应当经过严格的论证程序和决策程序;三是后续的项目施工单位也应当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或者比照政府采购的程序与规范来确定。
4.禁止实行直接委托。根据《采购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委托不是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直接委托给供应商,也不能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自行委托给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因项目情况特殊,符合法定情形,需要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初期,因存在客观困难或者特殊情况,且政府向改革单位购买服务事项符合法定单一来源采购情形的,可通过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同时要明确过渡期限,逐步扩大市场竞争,积极推进采用竞争择优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减少通过单一来源方式购买服务事项。
5.规范组织实施自行采购项目。自行采购的情形包括:一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二是2017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三是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转为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规范组织实施自行采购项目,实行集体决策、书面记录、公告结果,应当做到货比三家。政府集中采购平台一般不受理自行采购项目。
(四)公正参与政府采购评审
1.对采购人代表的要求。评定分离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应评审委员会的要求,授权1名技术人员进入评审现场, 介绍采购文件的需求、技术参数等有关事项,但不得发表与采购项目无关的言论或者有倾向性的言辞,不得提出与采购文件描述不符的要求,不得参与项目的评审,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不得干预评审活动。
非评定分离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采购人不派代表参与评审的,应当提前向招标机构提出申请。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应当向招标机构出具授权函。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评审纪律和评审规则。采购人代表独立进行评审,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不得左右或者干预其他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发表有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的言论。
2.对招标机构的要求。招标机构负责评审现场的管理,对采购人代表、项目技术人员、评审专家以及投标供应商的不规范行为予以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上述人员,可以将其请出评审现场,并视情况建议评审委员会中止该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现场实行封闭管理,范围包括评标室、开标室、门禁系统、通道、监控室、观察室、澄清室、样品摆放室等。招标机构应当对评审现场范围内以及周边重要场所进行视频监控管理。评审出现技术得分悬殊、报价得分悬殊、供应商故意不提供基本信息等异常情况,招标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财政部门。
3.非规定情形,不得组织重新评审。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情形外,投标供应商、采购人和招标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评审。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确需重新评审,且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招标机构应当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五)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依法确定采购结果。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中标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采购人逾期不确定的,招标机构应当报主管部门处理。评定分离项目,按照评定分离管理办法执行。
2.及时签订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长期服务合同第二年或者第三年续期的,获得优质服务合同续期奖励的,采购人应当与供应商签订续期合同。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续期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合同签订起始时间应当在项目招标结束之后,不得倒签合同。
3.做好合同公告和备案。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6〕26号)的规定进行合同公告。此外,按照《实施细则》以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开展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2〕7号)的规定,采购人应当将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到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备案,合同备案是政府采购款项支付的前提。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认真对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审查合同内容,审查合格方可备案。
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平台招标的项目、无需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签发中标通知书的预选采购项目(含电商供货),以及自行采购项目,无需办理备案手续。
4.按照合同约定付款。采购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等事项。不得先于合同约定的进度提前支付款项,不得以由供应商提供现金担保或者银行保函等形式来不按项目实际执行进度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支付款项,不得对中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化对待。
(六)认真组织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1.落实验收责任。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不得降低标准验收,不得对不同供应商实行差异化验收,特别是对于重大项目或者高值设备,不得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以次充好、降低成本、增多利润、输送利益。
2.禁止非法转包、违规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发现中标供应商存在非法转包、违规分包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如一家供应商无法满足项目全部要求,可以采取联合体方式投标;如需采取分包方式共同完成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分包的事项和要求,但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和关键部分进行分包。
3.综合运用履约评价结果。采购人应当做好日常履约管理和记录,切实将履约评价结果运用到同类项目后续招标,逐步形成奖优罚劣的闭环管理机制。
(七)积极畅通政府采购救济渠道
1.依法受理询问和质疑。被质疑人应当自收到书面质疑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就质疑事项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
涉及采购需求的询问与质疑事项,以及适用评定分离自定法定标的结果选择问题,由采购人答复。涉及信息公开和评审过程等询问与质疑事项,由招标机构答复。招标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者谈判小组协助答复质疑,以本机构的名义对质疑事项做出明确答复。
2.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诉、举报调查。对供应商投诉事项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控告、检举,采购人、招标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和答复处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档案资料
采购人、招标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六、特殊类政府采购项目注意事项
(一)资格招标项目
政府采购应当采取“总价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对于因数量等不确定,不能采取总价招标,或者需要确定超过一家中标供应商的,可以采取资格招标的方式采购。相关要求包括:
1.资格招标项目(图书项目除外)应当报经财政部门同意。资格招标申请文件应当列明项目预算资金落实情况或者项目预计运营情况,详细说明不能采用总价招标的原因,以及拟采用的合理可行的资格招标方案,方案中应当列明招标的资质要求、各评分因素和权重、合同期限、支付总金额上限、验收标准以及付款条件等重要条款。
2.能够以单价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单价作为价格评分的标准;相关行业已有价格标准,能够在此基础上以折扣率或者下浮率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折扣率或者下浮率作为价格评分的标准;中标供应商超过一家的,应当明确工作量在各中标供应商中拟分配的方法。
3.资格招标项目获批后,财政部门将编报并下达资格招标项目采购计划。招标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将资格招标项目支付总金额上限以及合同期限列明在中标通知书上。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招标机构不得自行采用“单价招标”、“资格招标”等特殊方法组织采购。
4.政府物业招租、运营权招标、资产出租等项目,可以采取资格招标的方式采购。
(二)预选采购项目
预选采购项目包括五大类:一是电商采购项目;二是货物类项目中家具、图书、涉密复印机和打印机项目;三是服务类项目中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劳务派遣、资产评估、公务印刷、会议定点、公务车维修、土地储备和绿化管养等项目;四是工程类项目中装饰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五是战略合作项目中的家具监理项目。预选采购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在年度执行中,若相关文件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文件规定执行。相关要求如下:
1.电商采购项目(办公用纸除外)均需编报采购计划,在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网上商城平台下单采购,鼓励采取公务采购卡刷卡支付,若采取月结转账的,月结期限不得超过30天,采购人应当在付款申请中备注单位名称和购买事项,以便核对;超过30天仍未付款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
2.家具监理项目实行战略合作伙伴制度,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家具类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第三方监理战略合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深财购〔2015〕15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预选采购执行情况,对会计中介服务、因公出国(境)代理服务、公务车保险、公务车加油等四类项目,不再实行预选采购管理。其中,公务车加油项目,无论项目金额大小,均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其他三类项目,项目预算金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三)城市公共安全项目
涉及城市公共安全的项目,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安全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7〕48号)的要求执行。相关要求如下:
1.采购人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全面统筹业务需求,合理配置分工协作,配套推进前工序工作,及时牵头提出或者协调有关部门提出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采购方式的意见和建议。财政部门将并联审批。
2.对于已启动的城市公共安全项目,财政部门不再审批采购方式,可通过调整指标属性,不纳入政府采购范畴,凭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果支付结算款项。
3.对于市委市政府安排的紧急任务且经费暂未落实的,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立即开展,相关预算安排及时跟进,凭审计结果支付结算款项。
4.对承接城市公共安全项目的单位,若需对外购买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且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通过市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进行招标,扩大公示范围,确保充分竞争。
(四)长期服务项目
长期服务项目包括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履行职能的经常性服务项目、系统设备和技术项目后续维护服务项目等。相关要求包括:
1.长期服务项目原则上以年度预算指标(虚拟指标)进行招标。若预算指标(虚拟指标)期限不是1年的,应当在采购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该预算金额所对应的服务期限,同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合同履行期限不少于1年。若预算指标(虚拟指标)为多年度预算,则以所下达的总预算金额进行招标,并在采购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该预算金额所对应的服务期限。
2.长期服务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明确合同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期限由采购人根据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确定。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延长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优质服务合同的供应商可实行续期奖励机制,按照《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3.第一年经过公开招标或者公开征集产生中标结果的长期服务项目,第二年和第三年可以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中编报“延续合同”的采购计划,按原中标金额计算填报项目金额,凭中标通知书及有关材料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非公开招标的长期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中提出合同期限问题,最终合同期限以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为准。
(五)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1.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14〕15号)的规定,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购买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实施政府集中采购,不得将该类项目直接委托给相关承办单位,也不得分拆项目以规避集中采购。
2.属于职能专属型的项目(项目属于事业单位法定职能范围且属于市编办赋予其专属职能的事项,或者属于新型研究机构职能范围的事项)且市场不具有竞争性的,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批后,可以实行单一来源采购;属于专业复杂型的项目(项目具有复杂性、专门性和特殊性,对承揽供应商的专业水平、资质经验、技术团队等有较高的要求,但并非只有唯一供应商具备实力的),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批后,可以实行公开征集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或者推荐供应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属于市场竞争型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3.对于采购人交予法定机构、研究机构、协会组织、改制单位(即财政经费供给形式发生变化,但业务上仍然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以及其他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承揽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不能集中采购的,前述承揽项目的法定机构、研究机构、协会组织、改制单位等应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此外,前述承揽项目的机构或者单位若需另行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且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可以通过市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进行招标,扩大公示范围,确保充分竞争。
4.已纳入集中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未纳入集中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购买服务实施前,采购人应当在深圳政府采购网(www.cgzx.sz.gov.cn)公告项目名称、服务标准和要求、购买预算等内容(具体操作指南详见该网站“相关软件下载”栏目),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购买服务结果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项目征集筛选情况、竞争及评比遴选情况、承接主体、成交金额、服务内容和承诺等信息对外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对公告内容有疑问或者有异议的,由采购人负责受理并解答。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本级预选采购项目一览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