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信院[2010]11号)
2010-1-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学院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进入我院招标管理办公室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为我院招标投标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学院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及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学院招标管理办公室对专家的聘用与解聘、考核与年检以及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需经过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五条 学院招标管理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和考核; (二)负责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三)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负责通知被抽取的专家到场并组织其参加评标; (四)主持评标会议,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考核并接受咨询。
第二章 专家的条件及产生
第六条 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2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含博士学位),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我院及院外教师、技术人员;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30周岁以上59周岁(女54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本行业内的知名专家,年龄不受限制);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相关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五)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本人自荐或部门推荐;
(二)学院招标管理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培训和考核; (三)学院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聘用意见并报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学院招标管理办公室颁发专家聘书,录入评标专家库。
第八条 学院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成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所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 (二)针对所评标项目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 (三)针对所评标项目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按分工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人干预; (四)对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专家抽取结果,在学院招标管理办公室的组织下参加评标; (二)准时出席评标活动; (三)签署《承诺书》,保证公正评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四)遵守评标纪律,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的情况保密; (五)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经学院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评为不合格的投标作出详细、具体的说明; (六)及时向学院招标管理办公室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七)参加学院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八)接受学院招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与管理;
(九)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授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及评标
第十一条 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系拟评标项目的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系拟评标项目的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系拟评标项目的投标人的离退休人员,且离退休时间不满五年; (四)系拟评标项目的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五)系拟评标项目的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六)与拟评标项目的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七)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封闭区域内进行。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即时评标。 学院招标管理办公室通过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专家若干名,并打印出相应的名单。 抽取专家后,学院招标管理办公室立即通知专家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暂不得告知专家拟评标项目的有关情况。正选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备用专家按顺序替补。
在抽取的专家到场后不得离开封闭评标区。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可另聘专家。 第十四条 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五章 专家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日常考核的情况,对表现优秀的专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学院招标管理办公室通过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其个人简历、聘书编号及年检情况、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以专家名义参加评标活动: (一)不参加学院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的继续培训,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 (二)一年中无故缺席评标一次,或三次迟到二十分钟以上,或因各种原因五次未能参加评标工作的; (三)评标结论二次被主管部门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四)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业务能力有限,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六)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评标工作不称职的。 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专家资格,或经查实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学院纪委依法处理。 (一)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 (三)不按经学院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 (四)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 专家被取消资格的,由学院招标管理办公室收回聘书,清出评标专家库且今后不再录入,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向学院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解聘申请,经同意后解聘。 专家更换工作单位或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通知学院招标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