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信院[2010]11号)
2010-1-26
第一章 招标工作分类与管理
第一条 招标项目的工作分类:
(一)凡符合《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且项目价值达到政府规定应进行政府统一招标的,须由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招标,由各项目的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凡符合《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项目价值在学院招标规定之内的,或者经政府招标采购中心批准由学院自行招标采购并由学院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招标工作的,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行招标(政府另有规定须按其规定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除外)。
(三)凡符合《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且项目价值在学院招标规定之内的,但具备下述条件,依照政府招标、采购的有关法规,经学院专项审批,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实行招标:
1.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2.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4.法律法规或者政府另有规定的。
(四)凡符合《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项目价值未达到在学院招标规定标准的,但单件(套)单价或单批次同品种规格物品价值在20,000元以上,须经学院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操作步骤由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自行完成采购。项目标的不能按零售现款现货方式成交的,可采取“货比三家”的“评比议标”(议标方式),议定中标人;
(五)项目和价值属于《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范围、标准,但依照政府招标、采购的有关法规,经学院专项审批可不进行招标的下列特殊项目,可不予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2.抢险救灾的;
3.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5.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或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政府另有规定的。
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由采购人(项目使用部门或职能管理部门,下同)提出并报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除专项审批外,一般默认为“公开招标”方式。
第二条 招标工作的实施由招标人(招标管理办公室,下同)委派招标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完成。招标工作小组由招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清晰、明确地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将签订该项目的合同主要条款,包括:
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和数量以及主要技术规格和品质等级;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期限;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顺序及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要求;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图纸目录和格式附录等;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和其他需要提出的有关要求。
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相同的内容。
第四条 投标人(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下同)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投标,在接受参加投标资格的预审通过后,依法享有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担投标人的责任,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条 确定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的条件因素:
投标人未按规定的要求签署投标文件,无企业公章且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无企业公章且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投标人开标会代表或评标会代表非开标人法定代表人且无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人有效授权书的;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对同一标的有两个以上报价方案的(招标文件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有效期不足或不能满足完成招标项目期限的;
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品质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要求的;
对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不可偏离条款有偏离的;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响应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并且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针对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投标人报价超过标底的;
对合同条款有重大偏离的;
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投标文件与本招标项目其它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的;
投标文件所提供材料存在不真实的;
投标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投标人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所列行为的;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废标条款的。
投标文件被拒绝的条件因素: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密封的。
投标人资质部分或全部未达到招标公告中公布的投标人基本资质要求的为不合格投标人。
第六条 评标办法由招标人确定或由采购人提出并报经招标人核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审,投标文件应当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和实质性要求;评标办法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和低价中标法(但经评标委员会评议投标价低于成本价的除外)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如有不公正行为,并经调查证实的,可以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和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按本办法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的,招标工作小组应提出修正方案,重新组织招标: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三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三人的;
(二)经评议为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二人的;
(三)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的。
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招标管理办公室报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核准调整采购方式。
第八条 纳入学院招标管理范围的项目,或者应纳入招标管理,但经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而不需招标的,以及须按指定的招标方式实行招标的项目,学院财务处和招标管理办公室在未接到该项目的经审批的定标文件和已批准签订的合同书,或者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需招标项目的书面文件并予验证确认之前,学院财务处应拒绝办理该项目的任何收支手续和借款、转款,承办单位不得开展与该项目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招标项目经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招标管理办公室编制、修改、签发的招标文件、合同及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原意、随意增减条款内容或附加条件;如遇不可预见原因确须变更补充的,应重新报招标管理办公室并经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确定;经核准需增加合同原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专项组织招标。
第二章 招标方式与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公开招标工作程序:
(一)根据本办法的职责分工,招标人在接到用户单位将由学院领导批准的招标委托函后,按项目的情况,制定项目的招标工作方案、审定或编制招标文件,最终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通知或发布信息公告;
(二)投标人按照招标通知、公告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申请及其资格能力相关材料;
(三)投标人的投标申请经招标人核准后,招标工作小组通知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前来领取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四)根据项目招标工作的实际情况,由招标工作小组召开标前答疑会议:组织投标人了解项目有关情况或现场勘察,向投标人介绍招标项目情况,解答投标人的咨询疑问,做好“招标会议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资料,并据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加以明确的补充事项;
(五)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或招标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递交投标书给招标人签收封存;
超出投标书递交截止时限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权利,应及时退回招标文件和招标书,并在该项目招标工作结束之前,负有保守该招标项目相关秘密的义务和责任;其超时递交的投标书按废标处理;
(六)招标人在开标、评标之前,拟定开标、评标工作的评议方式、内容、标准和时间、程序,由招标工作小组做好有关开标、评标工作所需表格资料等准备工作;
(七)招标工作小组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即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地点,召集投标人现场开标,按规定对所开标的所有投标书进行审验,确认其是否为合格投标,并宣告本次招标是否流标。开标后的投标书和各种表格、记录资料、有关材料由工作小组封存;
(八)招标人确定评标时间和程序后,在召开评标会议的至少二小时前,通过从学院评标专家库随机抽签方式,确定参加评标会议的专家人员;同时通知该专家人员出席会议的时间、地点,但不得告知评标会议的内容,并要求专家人员准时出席和保守秘密;
(九)招标工作小组召开由项目评标委员会参加的评标会议,通过对投标人、投标文件及其有关情况资料与招标文件的具体比较分析和研究评审,评标委员会委员各自按评标工作的要求、标准,作出自己对候选中标人的评价,通过署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按得票(分)数顺序为名次,依序排出候选中标人名单。
评标会议由招标工作小组作好评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专家委员会评分表、评标报告等评标材料送交招标管理办公室,作为确定中标人的定标依据;
(十)招标人将评标会议评出的候选中标人情况报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最终定标并发出《预中标公告》;
(十一)招标人在《预中标公告》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将定标结果通知采购人和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采购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于十日内通知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前来办理项目合同签订手续;
采购人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综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会议的主要原则、内容和会议要求,及时将项目拟订书面合同的签字稿件交由招标人,以核准后的书面合同作为学院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合同的依据。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负责向中标人收取;
(十三)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后的三日内,招标人将所签订的合同文本存档备查作为关后续工作执行的依据;
(十四)招标人在项目合同签订之后,负责监督履行该合同内容的相关情况,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中关于验收、付款、结算的规定,协助采购人及时组织人力按时严格验收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品质,认真做好验收工作详细记录,确保该项目按照招标要求的质量和时限得以优质完成;
(十五) 招标人在项目合同验收合格并确定该合同标的物已符合该招标项目的要求条件后,及时将验收情况和相关记录资料提交招标人,同时按学院财务处的付款要求协助采购人及时提交结算、付款的书面材料,办理财务核算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工作程序:
(一)采取本招标方式程序的招标项目,其招标范围项目价值应符合《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二)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项目招标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1.采购人将由学院领导批准的招标委托函、起草的项目招标工作方案和招标文件,以及该项目拟将签订的项目合同书草案,报送招标人审定后开始实施;
2.招标人按批准后的招标方案,在特定的范围以特定的方式发布招标信息、文件,邀请三家以上具有投标资格、条件并有意参加该项目招投标竞争的投标人前来领取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并规定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资料的要求、地点、时限;
3.按该项目招标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安排,招标人指派工作小组负责召集评标委员会专家人员,共同进行开标、评标,评出候选中标人名次顺序,报经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定标;
对需要经过商谈确定中标人的项目,依次商谈确定中标人,并将定标结果形成评标报告并交付招标人,报经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定标;
4.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预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告知所有落标人;
5.招标人在《预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结束后,及时将定标结果通知采购人和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采购人在接到定标结果之后,须按本办法“第十条”中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议标方式工作程序:
(一)由采购人申请,按学院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学院领导批准;
(二)议标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成立由该项目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以及具有项目专业技术或招标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按对等人数参加的评议工作小组;
(三)评议工作小组选择三家以上应邀单位,或者征询三家以上应邀单位书面正式报价,评议选出其中“品质、功能”与“价格”之比(性价比)的最佳者作为中标人;
(四)评议工作小组将议标结果以及评议有关资料文件及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验收工作情况记录和结算资料送交财务处作为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院内原有相应文件凡是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