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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2011-04-01 10:10  

深信院[2010]11号)
2010-1-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招标投标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学院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利益,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违反招投标规定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未纳入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院内基建、修缮工程和设备、教材与图书、物资、服务及其它采购等招标项目的招标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学院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建筑物、道路、绿化、路灯、水、电、气等房屋和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方面的建设工程项目;修缮工程是指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建筑物装修、装饰、修缮、维护保养,道路、绿化、路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改造和其他设备安装所必须的土建工程;设备采购是指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学生公寓设备、实验器材、实验材料、通讯及网络设备、医用医疗器械、消防与监控设备(基建工程已含设备除外)等有关设备及配件;物资采购是指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学生公寓用品、学生军训用品、药品以及其它消耗品等物资的采购;教材与图书采购是指教材及用品、图书、信息资料等的购置;服务及其他采购是指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服务承包、绿化维护、卫生保洁、设备维护、宣传用品、印刷品、福利用品以及展览、印刷、设备租赁服务和会计、审计、法律中介服务、保险、咨询等采购项目和以上采购项目未列明的其他用品等采购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基建施工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
(二)单次修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
(五)教学科研设备及大宗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
(六)图书文献、教材、印刷品等每年的集中采购;
(七)资产处理以评估价为起点起拍的;
(八)课题咨询类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
(九)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项目使用部门或职能管理部门,下同)提出申请,按学院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操作步骤由采购人自行完成采购;
(十)其它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本条各款所列合同估算价“*万元人民币―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的前款数额均含本数。
必须进入深圳市公开招标的项目,由采购人具体负责进入深圳市公开招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管理工作机构由“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属下常设的“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办公室”组成。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学生、基建、后勤和科研设备的副院长和党委委员担任,成员包括行政、教学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院内招标项目的具体实施由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完成。
第八条 学院纪委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符合上述第三条标准的院内招标项目招标人为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办公室。
由采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由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
第十条 招标项目应按照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认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二条 招标方式主要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以上两种方式无法满足采购要求或因特殊原因不适宜采用以上两种方式的,经请示学院主管领导和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选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三种方式组织采购。
其中: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或经过两次招标后合格供应商仍不足三家或者有效标仍不足两家,经招标人向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招标人直接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指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人在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情况下可选择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或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均应向学院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通过学院网站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管理网页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投标人的资格、投标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时间等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初审;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概况、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投标保证金数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长期供货项目和服务采购项目,一般情况下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二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时间的,须报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邀请招标自投标邀请书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三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时间的,须报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相关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或采购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或采购人串通投标,损害学院权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的名誉投标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开标监督人员现场实施监督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项目使用或管理方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两年并具有高级职称(含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学院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依据相关程序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项目使用或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招标文件起草人不得担任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做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综合得分最高;
(二)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三)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排名要求排名最前。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应将中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日。
公示期满,若无异议,招标人应当于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应暂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由学院纪委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对有异议的问题进行调查,并作出适当结论。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 合 同

第四十六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人与中标的投标人应当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签订相关采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 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采购物资或者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者减少。增减的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百分之十,并不得变更单价。
第四十八条 长期供货合同和服务采购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履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第四十九条 采购人在采购合同签字后,招标人对采购合同审核,报送学院盖章并备案,并针对项目标的的检验、验收、结算支付等重点环节的工作进行重点审核和监督,必要时将审核、监督情况报交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十条 由采购人负责组织项目验收。验收结束后,招标人负责协助采购人凭采购合同及学院财务处要求的其他材料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中标的投标人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提交不高于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收到履约保证金后,招标人应当于三日内无息退还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人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七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不经招标而签订采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采购人应当于变更合同前征得学院主管领导的同意并报招标人备案。
第五十四条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另行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物资或者服务,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的采购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院各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六条  学院各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 向他人透露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四) 与投标人就招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五)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五十七条  投标人若有下列行为之一,中标无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采购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 由于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行为影响到中标结果的。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或采购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九条  采购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采购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必须改正,否则中标无效。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六十一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导致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提及的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以及参加招投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及工作人员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学院纪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或经查实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院内原有相应文件凡是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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